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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记录阅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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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medical RECORDS PROCEDURES

诊疗记录

外来患者 申请时

  1. 到该诊疗科受理(填写医务记录申请书)
  2. 与诊疗科长商榷后决定需要范围
  3. 缴纳窗口(缴纳手续费后领取)

诊疗记录阅览及 复印件 迎请 程序指南

相关规定:医疗法 实施细则 第13条(实行日2010年1月31日)因修订,当邀请患者的相关诊疗记录或复印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1. 患者本人: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驾驶证等)
  2. 患者家属及指定代理人:需提供以下全部资料。
  • 记录预览或复印件邀请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患者家属(亲族):患者亲笔签名同意书(附件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等)
  • 指定代理人:患者亲笔签名同意书及委任章(未满14岁的未成年患者时由法定代理人填写及附件家族关系证明书等证明身份的资料)
  • 附件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7岁未发放居民身份证者除外)

不能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邀请记录预览•复印件时须具备资料

(第13条2第3行相关)

不能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邀请记录预览•复印件时须具备资料
区分 具备资料
患者死亡时 1. 记录阅览或复印件要求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
3. 家族关系证明书,注销复印件,死亡诊断书等证明死亡的资料
患者神志不清或因重症疾病•负伤不能亲笔签名时 1. 记录阅览或复印件要求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
3. 可以证明患者因神志不清或重症疾病•负伤不能亲笔签名的资料
患者下落不明时 1. 记录阅览或复印件要求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院宣告失踪决定文复印件等证明下落不明的资料
患者没有意识能力时 1. 记录阅览或复印件要求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族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
3. 法院宣告丧失财产处置权决定文复印件或证明没有意识能力的精神科专医诊断书

下载发给记录阅览及复印件委任状 下载发给记录阅览及复印件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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